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屬于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妥善處理此類案件有利于人民群眾切實體會到司法獲得感。近日,云南省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40余萬元賠償款,為案件審理畫上圓滿句號。
2021年1月,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雇請原告李某某在其承攬的某后山崩塌治理工程中提供勞務。李某某在安裝鋼柱過程中不慎被鋼柱壓傷,其先后被送往縣人民醫(yī)院、州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鑒定李某某構成四級傷殘。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雇用過程中,為李某某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事后,因保險公司未按照約定理賠,李某某以起訴形式獲得了保險公司賠付的意外傷害保險金及意外醫(y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理賠后,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愿賠償其他費用。李某某則認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其他經(jīng)濟損失。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李某某遂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50余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查閱卷宗,分析案情,并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態(tài)同意調解,但是在調解之初,雙方卻各執(zhí)一詞。
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原告受傷是事實,但其損失已經(jīng)由公司為其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進行理賠,原告不應獲得“雙重賠償”,即使原告可以就人身損害再次提出賠償,那么保險金應當在計算賠償款時予以抵扣。
原告李某某則認為:其在為被告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有權依據(jù)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也有權請求被告承擔雇主賠償責任,保險金及人身損害賠償款均屬于原告所有,被告無權主張從賠償款中扣除保險金。
承辦法官抓住“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能否抵償人身損害賠償款”這個爭議焦點,決定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勸導。
一方面,釋法明理破誤區(qū)。通過案例及法律原文解讀等方式,向被告釋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非雇主責任險,即便公司為李某某投保意外傷害險的主觀目的在于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但意外傷害險系人身險而非責任財產(chǎn)險,公司如要減輕用工風險,應當依法為李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或購買雇主責任險,而非通過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方式替代強制性保險的投保義務。原告有權就意外傷害保險及人身損害獲得雙重賠償。保險理賠不能成為公司拒絕或減免人身損害賠償?shù)?ldquo;擋箭牌”。
另一方面,算清“兩本賬”促共識。按照原告訴求,并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核算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法定賠償金額,同時,理清保險理賠金總額,使雙方當事人對賠償款了然于心。
最后,柔性引導解心結。通過律師這個溝通橋梁,針對被告“怕賠錢”心理,釋明拒賠法律風險,對原告“急用錢”訴求,推動當場支付部分賠償,緩解燃眉之急。
經(jīng)過幾輪協(xié)商,通過法官耐心勸解,雙方分歧逐步縮小,最終雙方對賠償比例及支付時間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庭賠償李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40余萬元,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
法官提醒
在勞務糾紛中,很多雇主認為,為雇員購買了意外險就能免除其風險,其實不然!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不屬于強制保險,亦不具有轉移雇主事故風險的功能。雇主對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因為雇員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相應的免除。
為了更好防范用工風險,雇主可以選擇繳納工傷保險和購買雇主責任險相結合的方式,在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項目以外承擔賠付責任后,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以折抵相應的雇主責任。但同時也提醒雇主在購買保險時,不能忽視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能將保險視為“護身符”,更要為雇員通過完善設施、加強專業(yè)培訓等方式,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推動搭建和諧有序勞務關系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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